书写中国文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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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研究中国古代文明的实际问题时,西方学者的文明理论只能参考,不能套用

摩尔根的《古代社会》所讨论的对象是美洲的易洛魁人、阿兹特克人,欧洲的希腊人、罗马人。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则在摩尔根所讨论的易洛魁人、希腊人、罗马人之外,再增加了欧洲的克尔特人与德意志人的材料。这些古典文化演进理论,都没有涉及古代中国的材料。到了20世纪中期怀特的《文化的进化》(1959)、塞维斯的《原始社会组织》(1971)、弗里德的《政治社会的进化》(1967)等人的新文化演进理论作品所依据的材料,虽在摩尔根、恩格斯所依据的美洲、欧洲基础上,又扩展到非洲、大洋洲和亚洲等更广泛的地区,但仍然没有中国的材料。直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克烈逊和斯卡尔尼等人倡导下出版的国际学者合作成果《早期国家》(1978)、《国家研究》(1981)两书中,才涉及中国的资料,但这些资料既陈旧,又不能反映中国学者的研究成果。

既然西方学者的文明起源理论是在外国原始资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中国古代文明起源与发展的情况又有自己的实情,因此,西方学者的文明起源理论对中国的古代文明研究只能借鉴,而不能套用,具体的问题要具体分析。

例证一

按照摩尔根与恩格斯的理论,部落联盟中各部落依然独立地居住在自己的领地,而他们追根溯源,则起源于同一氏族,因而是同一血缘;民族则是将不同的部落合并在同一领地,部落之间原来的领地界线已消失,而且合并成民族的各部落也不问其出自哪个氏族,属于什么血缘。再有,部落联盟是酋长会议与军事首领的二权政府,民族则是酋长会议、人民大会与军事首领的三权政府。部落联盟中的军事首领权力不是很大,他们“仅仅在出征时才能发布命令”,他们进行战争,是为了保护部落,“只是为了对侵犯进行报复,或者是为了扩大已经感到不够的领土”。而民族中的军事首领,权力已经很大,他们“不断地倾向于攫取新的权力而危及社会”。他们“进行战争,则纯粹是为了掠夺”,“进行掠夺在他们看来是比进行创造的劳动更容易甚至更荣誉的事情”。现在,我们可以将这些关系列表如下:

由以上理论来对照中国古代社会,实际上没有一个历史发展阶段可以与之明确对应。在五帝时代前期,黄河中上游比较著名的有黄帝部落、炎帝部落,黄河下游的海岱地区则有蚩尤部落。炎帝部落东向发展时,曾与东夷蚩尤部落发生涿鹿之战,结果是炎帝族失败,其事见于《逸周书·尝麦解》。之后,炎帝族又与黄帝族联合与蚩尤族发生中冀之战,结果,蚩尤族失败,其事见于《逸周书·尝麦解》与《山海经·大荒北经》。在涿鹿之战中,炎帝族与蚩尤族是不同血缘、不同氏族之间的部落,而中冀之战中,炎帝族与黄帝族则是同氏族、同血缘(同源于少典氏)之间的部落联盟。据《山海经·大荒北经》载,在中冀之战中,“黄帝乃令应龙攻”,而“蚩尤请风伯、雨师”。可见,黄帝、炎帝部落联盟成员中还有应龙族,而蚩尤与风伯、雨师则组成东夷部落联盟。我们曾在王树民先生有关研究的基础上,将延续约一千年的五帝时代大致分为四个时期,其中,黄帝、炎帝、蚩尤为第一期。19如果以上推测不错,则中原地区的部落联盟还是发展得很早的。但是,据现有的文献资料,我们并不知道当时部落联盟的二头政府的具体情况。金景芳先生说:“在中国历史上,黄帝、炎帝以前,没有称帝的。……黄帝的帝……实际上是中国原始社会部落联盟时期军事首长的称谓。”20如果是这样,那么当时的酋长又是谁?酋长会议的情况又如何呢?而且按照摩尔根与恩格斯的意见,部落联盟时期的战争,只是保护性而非掠夺性的,而在涿鹿之战与中冀之战中,我们又看到了一定程度的“进攻性”。这“进攻性”主要是民族时期的战争特点。

到了五帝时代的末期,也即我们所划分的第四期——尧、舜、禹、益时期,情况显然已有新的发展。《墨子·尚贤中》说:“古者尧举舜于服泽之阳,授之政,天下平。”据《尚书·尧典》可知,舜是在部落酋长联盟大会上被推举出来而与尧共同执掌部落联盟大政的,“帝(尧)曰:‘咨,四岳,朕在位十七年,汝能庸命巽朕位。’”尧征求“四岳”的意见,谁能与他共同执政,结果四岳推举了舜。这“四岳”就是参加会议的各部落酋长。舜被推举出来之后,与尧共同执政了二十八年,尧才死。

尧死之后,由舜主持各部落酋长联盟大会,结果大家推荐禹与舜共同执政。《史记·五帝本纪》:“舜乃豫荐禹于天,十七年而崩”,可见,舜与禹共同执掌部落联盟大会十七年。

舜死后,禹又主持酋长会议讨论继位者,大家先是推选皋陶,因皋陶早死,又推出伯益。结果,伯益又与禹共政十年。

按照当时禅让制,禹死后,应由伯益主持部落酋长联盟大会,推选出继任首领。然而,历史在这个时候发生了深刻变化。大禹在死前,已开始了试图变选举制为世袭制的变革,这一努力,到了他的儿子夏启手中,终于实现了。启杀了伯益,废除了以选举为特征的二权政府,建立了以世袭为特征的一权政府。

以摩尔根、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明理论来对照这段历史,就很难做出具体的分析。就各部落酋长共同开会选举出二权政府这一点看,当时可以称为部落联盟。按照摩尔根、恩格斯的观点,部落联盟中的各部落实际上起源于同氏族,属于同一血缘。但在尧、舜、禹、益联盟集团中,尧和禹属于华夏氏族,舜和益属于东夷氏族,他们并不属于同一氏族,因而亦非同一血缘。因而,按以往学者那样称尧、舜、禹时期为部落联盟时期,实有不妥。

按照摩尔根、恩格斯的观点,不同的氏族、不同的血缘合并在一起,是“民族”的特征。军事首长世袭制也是“民族”阶段的特征。就这两点看,尧、舜、禹、益时期,似乎可以与之挂钩。但是民族时期还有两个特点,一是不同的血缘部落合并成民族时,便共同居住在同一领地,各部落原来独立的领土界线已取消。二是民族时期,必然在酋长会议与军事首长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人民大会,从而形成了“三权政府”。尧、舜、禹、益时期与这两点均不合。因为华夏民族尧、禹与东夷氏族舜、益虽已合并在一起了,但他们仍然居住在自己独立的领地里,而且,尧与舜、禹与益的联合政府,仍然是二头政府,而不见有第三权“人民大会”的出现。

总之,尧、舜、禹、益时期,既有“部落联盟”的特征,又有“民族时期”的特征,然而又有许多不合之处。因此,我们称其为“部落联盟”有不当,称其为“民族”时期亦有不妥,唯一的出路在于总结出适合中国实际的理论。

例证二

在20世纪,我国史学界一般将夏朝作为产生国家的过渡时期(如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金景芳《中国奴隶社会史》),有的甚至认为夏朝就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国家(如郭沫若《中国史稿》、翦伯赞《中国史纲要》),但实际上,这样的判断并不妥当。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里指出,人类社会由原始氏族社会进入国家文明阶段后,必然产生两个根本的变化:一是变血缘管理为地缘管理;二是出现了凌驾于全体氏族成员之上的公共权力。而具体分析中国的夏、商两代,我们发现只有第二种情况,而没有第一种情况。传世文献与考古资料都以强有力的资料证明,夏、商两代,在夏族与商族内部,已出现了阶级分化,有王权世袭制,有复杂的管理机构,有军队,有监狱,有宫殿,等等。恩格斯指出:“随着国内阶级对立的尖锐化,随着彼此相邻的各国的扩大和它们人口的增加,公共权力就日益加强。”“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就这些情况看,夏、商两代确实已具有国家的特征了。但是,另一个具体的情况是,夏、商两代都仍然保持着氏族社会的血缘管理制度,而没有发展为地缘管理。在夏代,中原地区的各部落仍然保持着以血缘为纽带的族团管理,他们都居住在自己独立的领地内。夏部族也同样以血缘管理为纽带并居住在自己地域范围内。只不过夏部族已建立了较完整的公共权力机关,并有较发达的生产力,在中原各部族中率先发展一步,因而具有号召周边部族的能力。所以,夏代,就其本质而言,只是一个以夏部族为共主的部落联合体而已。这个部落联合体的特点是,原来各部落间平等的权力关系,已转变为以夏族为共主的不平等关系。周边各部落在夏族军队、监狱等国家机器的威逼下,向夏族称臣并按期贡纳实物与劳役。所以,这个联盟体已不是以往尧、舜、禹时期通过各部落酋长会议平等选举而产生的“二权政府”,而是由夏族父子世袭的一权政府了。但是,夏部族的这个一权政府,只能影响各部落的外部,而无法影响各部落的内部,因为各部落仍按照其原来的血缘关系自行管理。

夏代的这种既有国家机器,又以血缘为原则的管理模式,在摩尔根、恩格斯的著作里找不到对应的实例,也不能用“部落联盟”或“民族”来称呼。在夏代,以夏族为盟主的各联合部落,已不局限于同一血缘。据《尚书》《左传》《国语》《诗经》《楚辞》《史记》等材料可知,称夏族为盟主的部落中,既有有扈氏、有男氏、斟鄩氏、褒氏、杞氏等同姓部落,也有有仍氏、有鬲氏、涂山氏、有穷氏、有寒氏,以及姬姓周族、子姓商族等异姓部落。这些部落平时居于自己的领地,同时又听从盟主夏族的号令。这种现象既不是“部落联盟”,也不是“民族”。

商代的情况也大致如此,只不过作为共主的商族在生产力与国家机器方面比夏族更有发展,各部落内部也在血缘管理的前提下,发展出了自己的国家机器。整个商代的管理体制基本上与夏代一致,只不过各方面的程度比夏代有所进步。为了区别这种进步,我们称夏代为部落联盟共主制,商代为方国联盟共主制。

到了西周,情况又有新的变化发展。这个变化是从武庚叛乱、周公东征以后开始的。其具体的表现就是,一方面将周部族的血缘纽带管理由族内扩大到全国,就是通过“同姓同宗的分封建侯”政策,将姬周部族的血缘关系尽最大力度扩散到各地。另一方面则瓦解殷部族的血缘纽带,就是通过“迁徙殷之遗民”政策,将殷部族及其同盟部族的血缘集团分散到各地,以摧毁其族群的凝聚力。

这样的措施使西周出现了两个与夏、商不同的点。第一点是,夏、商两代各部族独立的血缘单位,现在已经是分散的了,尤其是周部落的血缘,已分散到了全国。第二点是,在鲁国、卫国、晋国等封国内,已出现了不同血缘的部族混居在一地的现象。就全国范围看,天下各诸侯国都以周族姬姓血缘为纽带,团结在周天子的大宗周围,我们可以称之为封国联盟。而就封国内部看,已具备了不同血缘杂居一地的“民族”性质。

夏、商、西周虽然都在发展,但总体上看,始终没有达成前述恩格斯所说的有关国家的两个条件。也就是,夏、商、西周是不成熟的国家,为了与成熟完整的国家相区别,我们称其为早期国家。如果还要再细分,我们认为,不妨称夏、商两代为“部落国家”,而西周为“民族国家”。中国的“成熟国家”要经春秋战国的过渡之后,到秦汉时期才形成。

例证三

以上的讨论表明,从五帝时代的文明起源到夏、商、周的早期文明,都不能从摩尔根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明理论中找到恰当的对应关系。于是乎学者们感觉到,应该从西方学者的其他理论中寻找依据。塞维斯等人的酋邦理论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在中国史学界的盛行,便是形势发展的必然。

的确如此,以酋邦理论来阐释中国五帝时代末期的文明起源状况,比起摩尔根、恩格斯的“部落联盟”理论或“民族”理论,有更大的适应性。然而酋邦理论也并非完全适用,切不可照搬套用。

塞维斯的“酋邦理论”,见于他的《原始社会组织的演进》《民族学概览》《文化演进论:实践中的理论》《国家与文明的起源》等著作。在《国家与文明的起源》里,塞维斯指出:“酋邦乃是具有固定的中央协调机构的产品再分配的社会”,并对酋邦社会的特点做了比较清楚的概括:

酋邦拥有集中的管理,具有贵族特质的世袭的等级地位安排,但是没有正式的、合法的暴力镇压工具。组织似乎普遍是神权性质的,对权威的服从,似乎是一种宗教会众对祭司——首领的服从。如果承认这样一种非暴力的组织占据进化的一个阶段,那么国家的起源问题……就大大简化了:国家制度化的约束手段就是使用暴力。

根据这段话,我们可以将酋邦社会与其前面的游团、部落,与其后面的国家对照起来认识。酋邦社会已是一个再分配的社会,它拥有一个常设的中心权力协调机构,这个机构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都起着协调作用,但它的作用仅在于协调,而非使用暴力。塞维斯认为,酋邦的这一中心权力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个机构的协调作用,乃至酋长职位的世袭制等,使得它既与游团、部落区别开来,也与国家区别开来。

在游团和部落社会中,酋长的产生首先在于其魅力性,谁有能力,谁有魅力,大家就拥戴谁为酋长;一旦情况有变,就撤换酋长。酋长的职位由选举产生,因而不可能形成权力中心。所有的氏族成员都处于一种同血缘的平等、和谐的状态之中,整个社会活动靠全体氏族成员民主协调。

而在酋邦社会,酋长及其贵族阶层的相应职位,都实行世袭制,因其常设性和制度化而显得更加有权威。整个社会成员虽然属于同血缘,但已分成不同的阶层,因而是不平等的,但由于有一个权威中心起着各方面的协调作用,因而社会又是和谐的。

而国家社会的首领虽由酋长发展而来,但因其通过暴力获取,因而称为国王更合适。国王的职位既可通过暴力获得而世袭,又可通过暴力而推翻。在国家社会里,社会的分阶层更加细化,各阶层间的矛盾更加激烈,已经处于不可调和的状态,因而需要使用国家机器强制执行。血缘关系已变成地缘关系。现在,我们可以将上述关系列表如下:

以上只是对酋邦社会主要特点的概括。具体的情况要复杂得多。用这些概括起来的主要特点来对照五帝时代晚期尧、舜、禹时期的社会组织,有许多都可以得到解释。例如,尧、舜、禹、益时代,酋长在部落联合体中的地位已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据《尚书·尧典》可知,尧可以命令羲仲、羲叔、和仲、和叔分别管理东西南北与春夏秋冬;舜可以“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结果是“天下咸服”。再据《国语·鲁语下》:“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从尧、舜、禹的这些命令式的权威中,我们已可以看到当时社会的分层次与不平等。然而,这个不平等社会却是和谐的。《尚书·尧典》说,尧时“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说舜时能够“五典克从”,“百揆时叙”,“四门穆穆”。尧、舜、禹、益的酋长职位都是通过民主选举出来的,但一经选出,就显示了崇高的权威性。当时的社会有分层,这分层既体现在联盟的各部落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也体现在部落内部贵族阶层与普通氏族成员间的分化。然而,尽管这样,仍然能做到不同部落间的和谐,即《尚书·尧典》所说的“协和万邦”“四门穆穆”,也能做到部落内部的融洽,即《尚书·尧典》所说的“九族既睦,平章百姓”“黎民于变时雍”“五典克从”。总之,尧、舜、禹时代,一方面通过酋长职位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分层次,体现出了当时的“权力中心”特点;一方面酋长职位的民主选举与不平等部落间及部落内的“协和”“时雍”,体现出了“协调”性。这些都可以视作尧、舜、禹时期的酋邦社会性质特征。

但是,按照塞维斯的理论,酋邦社会的酋长职位是世袭的,正是通过世袭化体现其制度化,显示其权威性。然而,尧、舜、禹时期的二权政府,其各部落酋长以及联盟体中的二头首领,都是选举产生的,所谓“禅让制”而非世袭制。世袭制是从夏启以后才开始的。就这一点看,似乎应将中国的酋邦制的下限延伸到夏代乃至商代。但是也不行,因为夏代已开始使用军队、监狱、刑罚等暴力机器了。这些是国家的特点,已超越酋邦的范围了。由此可见,酋邦理论也不能完全适用于中国文明起源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