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留守儿童及相关概念
目前,各级政府部门、学术界、社会慈善组织、企业、学校等机构对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均表现出高度的关注,并利用自身独特的视角和资源等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和报道。但是,“留守儿童”作为其中最为关键的学术概念依旧缺乏一个明确的界定和定义,而且根据不同概念界定而进行的数据统计也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导致数字推算也存在极大的差异。通过文献梳理可知,与“留守儿童及其问题”相关的概念主要包括“留守问题”、“第二代留守儿童”、“曾留守儿童”、“再留守”、“完全留守”、“缺父留守”、“缺母留守”、“流动儿童”等。
(一)留守儿童的界定
正如前文所言,“留守儿童”的定义尚不统一,但国内外学者大多从留守儿童的年龄、父母外出的数量和父母外出打工的时间长短等特征来展开论述。我国最早提出“留守儿童”概念的当属上官子木,他于1993年在《隔代抚养与“留守”儿童》一文中认为,“留守儿童”是特指父母亲出国而被留在家中由祖父母照顾的儿童[3]。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留守儿童”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得以不断扩展,逐渐强调:“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留守在家的儿童”也应当属于留守儿童。国内最早是孙顺其(1995)基于此含义进行留守儿童问题研究的,并撰写了题为“留守儿童实堪忧”的文章。同时,近年来学界对于留守儿童的年龄、父母外出的数量和父母外出打工的时间长短这三方面逐渐达成共识,具体如下。
1.留守儿童的年龄界定
对于留守儿童的年龄界定曾经存在一定的争议,比如2007年以前,段成荣等界定为14岁以下,吴霓等界定为6~16岁,邹先云界定为16岁以下,叶敬忠等界定为18岁以下。但是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可知,2008年以后学界对“留守儿童”的年龄界定逐渐趋于统一,即18岁以下。比如,段成荣的研究中,将留守儿童年龄界定调整为18 岁以下;2010年全国妇联课题组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中将留守儿童的年龄界定为18岁以下(0~17 岁)。[4]
2.外出父母的数量
大部分研究认为,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的儿童都可以被视为留守儿童。相应的留守儿童家庭结构被划分为父母均外出流动家庭和单亲外出流动家庭( 母亲外出流动或父亲外出流动)。也正因为如此,《2017年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把农村留守儿童分为三类,除了1000万父母均不在身边的“完全留守”外,还有“缺父留守”、“缺母留守”等类型。[5]
3.父母外出时间
大多数文章对父母外出时间未加限制,仅以“长期在外务工”笼统带过。在一些调查研究中,研究人员为便于研究的可操作化对留守儿童父母在外务工时间进行了划分,如吕绍清(2007)以每年在外半年以上加以限定;叶敬忠(2009)对中西部地区留守儿童研究中限定为每年在外4个月以上;周福林(2006)、段成荣(2006)、郝振(2007)等提出参考人口普查界定流动人口的标准,父母外出半年以上的儿童为留守儿童。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没有必要限定留守经历的持续时间,比如,吴霓(2004)就基于“留守儿童”的定义强调对父母外出的时间加以限定是没有意义的。[6]
(二)第二代留守儿童
近年来,诸如《农村留守儿童报告:留守二代已出现 或形成代际传递》、《村小里的留守“二代”》等新闻逐渐在互联网上被热议,不少文章认为,“当年不能随父母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现已长大成人,并且渐渐也都有了孩子。为了生活,他们中的许多人依旧选择了像他们的父母当年一样外出务工,把孩子留在家乡。于是,第二代留守儿童就出现了”。我们认为,但凡父母曾经当过留守儿童的家庭中的留守儿童,都可以被认为是“第二代留守儿童”或“留守二代”。
(三)曾留守儿童
一项研究将曾经有过留守经历的儿童作为一个类别,比较他们与其他群体的社会适应情况。研究发现,五类儿童的社会适应总分存在以下趋势:一般儿童的得分均为最高,流动儿童得分较高,单留守儿童居中,曾留守儿童较低,双留守儿童均为最低。与一般儿童相比,曾留守儿童社会适应的总体水平低,自尊低、孤独感强、抑郁高、社交焦虑高,尤以小学生或女生较为明显。因此,所谓“曾留守儿童”是指曾经有过留守经历的儿童。
(四)再留守儿童
近年来也有过诸多关于“再留守”的报道,如《“小候鸟”进城寻爱,却遭遇“再留守”》。[7]在相关文章中,对于“再留守”的概念界定还较为模糊,主要包括两个层次,其一强调的是留守儿童假期到城市当中与父母相聚,但是父母由于工作等原因,大部分留守儿童到了城市依旧得不到相应的照顾和关怀,很多还是处于留守状态。其二强调的是留守儿童短暂性地摆脱了留守状态,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又再次陷入留守状态。无论是哪一种定义,都是强调留守儿童中出现的“再留守”和“重返留守”的无奈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