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律师到底“卖”的是什么(二):律师的服务原则
只有当我们对律师这个行业进行精准定位的时候,才能形成自己的职业习惯。在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律师作为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法律职业者,仅仅是给一方当事人提供服务的人。所有的法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官的判决尊重和遵守的程度,体现出一个社会的法治程度,甚至能够折射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在律师实践中,无论是诉讼还是非诉讼,保持律师的独立精神很重要。在国际惯例上,律师之所以不被归类于公务员或企业的原因之一,就是通过这种模式,试图保持律师的独立精神,以律师的独立、聪明和合乎逻辑的法律能力推动社会进步。但遗憾的是,一些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会陷入某种依附或盲目状态,因此,基于律师的独立性,并梳理出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非常重要。
我给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设定了三个基本原则。这三个原则至少是我带领的律师团队的基本原则。第一是坚守法律底线原则,第二是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在这两个原则之外,非诉讼还有一个市场原则,这是第三原则。这三个原则不是并列的,而是有先后次序的,后面一个原则总是以前面两个原则为前提。
律师服务的第一原则是坚守法律底线。律师提供的服务应当有基本的法律底线,这种底线即“不得触碰法律的禁止性行为”。不违法即合法,可以适用于律师的任何工作领域。在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这个和检察官及法官不同。法官和检察官必须在法律的明确规定之内做事情。如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和法官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才能指控或确认某人犯罪。在诉讼中,无论民事或刑事,虽然法律给予了法官一定自由裁量幅度,但是,这些裁量都被限定在了一定范围。因此,检察官和法官是在法律法规之内工作。而律师只要不做法律和法规的禁止性行为,即可以认为是合法的工作。
第二原则是客户利益至上。这个原则是在不违反上述第一原则的基础上,律师应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即在坚持第一原则的基础上,律师应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这是律师服务的基本精神所在,也是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比如,基于这个原则,律师的职业道德之一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律师不能以自己知道但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不知道的、可能存在的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去揭发或检举嫌疑人。这可以作为“客户利益至上原则”的引申。
法律的智慧性、乐趣性乃至于最后的公平性或在于此。法律其实是一种假定的公平博弈,无论是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还是民事案件的诉讼各方,在法庭上都表现为一种“各为其主”的状态。因此,在不违反第一原则的基础上,律师必须被禁止对客户利益的背叛,律师内心深处,也必须坚守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地维护法律的正义。
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看似矛盾其实无限和谐。我一直希望不仅仅律师要始终坚守,也要使社会公众认知认同,比如律师对客户评价。这就是律师对当事人的评价问题,即在评价当事人是否违反了法律或约定,这种违法行为,是否得到了不公平的处罚或待遇上,律师禁止以道德的、犯罪的、应该的等非法律思维去评价当事人。律师要置身于道德评价之外。道德评价,是社会舆论的事情。如此对律师执业原则进行设定,是因为律师首先是法律人,其职业就是通过法律维护当事人权利,而不是对当事人的道德评头论足。如果一个律师强调当事人是如何没有道德的,那么,当一个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家属聘请律师为嫌疑人辩护的时候,难道律师先检验这个嫌疑人道德与否,然后再去决定是否维护这个嫌疑人的权利吗?显然不是。
对于当事人,律师内心的假定应是:首先,任何人不是完美无缺的;其次,这个不是完美无缺的人触犯了法律,或许是不可避免的,但他仅应在触犯的法律之内承担对应的责任;最后,对于这个责任的追究,不是律师的事情,而是司法机关的事情。在一个有律师参与的刑事指控中,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嫌疑人寻找无罪或罪轻的理由,而不是指出嫌疑人应该有罪或承担更重的罪。
但是矛盾也在于此,假定律师坚守了这种职业道德,则可能游离在道德之外,甚至被社会给予恶评。在客户那里,律师是天使;而在社会相当多的人的认知和评价中,律师则扮演着帮凶的角色。因此,律师内心深处渴望社会对律师坚守的原则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认知。
作为一个从业20多年的律师,我见过了太多人这样评价律师,某某律师是一个“坏律师”“丧尽天良的律师”等。一方面,看到这些对律师们的报道或评价,我总有一股悲凉感;另一方面,面对此种尴尬,我又有一种成就感。因为当别人评价“我”作为一个律师的“好”或“坏”的时候,证明社会已经在逐渐认知律师——虽然不是那么全面,但至少我的当事人认同我。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作为人的律师肯定有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在办理案件中,也肯定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是,只要一个律师能够坚持上述两个原则和底线,那么,这个律师就是“好律师”。这种“好律师”的评价不应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至少作为同行或同事,我都会对有这种坚持和底线的好律师表示足够的敬意和包容。至于社会如何评价,那确实不是我们这些律师能左右的。因此,当我们律师因为职业理念的坚守而遭到非议的时候,我这里引用一个伟人的话给同行们一个共勉:走我们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律师的行为,只要不违法,只要坚守法律的底线就是对的;一个律师,只要在坚持法律的底线忠诚而努力地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是好律师。
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我的感受就是如此,虽然我坚定不移地将律师所在的职业当作服务业,但是这个服务过程永远不像生产一个产品那样直接,实际上,我们律师为了客户付出太多。这种付出很多时候来自当事人(或家属)的非议或不满。这是非常正常的,我经常这样宽慰我的律师们,尤其给那些年轻的律师灌输这个思想。当案件在嫌疑人(或当事人、或家属、或朋友)意识中被理解为败诉的时候,所有的冤屈都可能会倾泻到律师头上,认为这是律师的错。这个评价可能在案件诉讼一开就出现,即案件还没有结果就出现了。开庭之后则评价更甚,有些人就会质疑这个律师怎么不会说话呀,没有口若悬河呀。他们不理解的是,有时候最好的律师是说话不多的律师,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法官都希望律师在庭审上喋喋不休,反复纠缠。
同样地,我早已对社会用“坏”“黑暗”或别的词语形容律师的做法免疫。律师职业,在传统上(除了平台型的律师)就是为一方当事人服务的,有什么好坏之分呢?对于这一方来说律师是天使;对于相对方,如果将律师当作“恶魔”,那这只能说明对方对律师的理解是浅陋的。此时,假定在一个双方的博弈中,一方有律师,另一方会仅仅因为将律师理解为“恶魔”就拒绝律师吗?我相信,不会的。
我始终相信,律师在社会上的地位如何,可以侧面反映这个社会的法治化程度。而在今天,律师的地位确实提高了。虽然还有很多人在质疑律师,但是实际上很多人已经离不开律师了。
第三个原则是“市场原则”,即律师(所)在坚持上述两个原则的基础上,应围绕法律服务这个产品的市场发展自己,并因此服务社会,满足社会需求。
对于律师是否应服从于“市场原则”,争议颇多。有人认为,“市场原则”并不太适合诉讼业务,因为诉讼业务更兼具国家性、公益性,过多地将“市场原则”引入诉讼业务,会使律师过度追求利益,而忘记了对底线的坚守;有人则既赞成又有所保留,认为“市场原则”应控制在非诉讼之内。但我认为,有这些想法的人,还是对律师的了解不够。假定律所或律师能坚守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即使将诉讼当作一种法律产品,又如何呢?也许,这样会使诉讼业务更专业、市场更细分。比如,我们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将保险诉讼作为一个专业市场,可以将涉及执行的法律业务作为一个专业市场等。
应该鼓励律师以市场的眼光看待法律服务市场。只有当律师明白,律师是做什么、“卖”什么的时候,并明白律师不仅仅是法律职业人的时候,律师才能将目光转向市场,将法律服务作为一个产品来运营,而寻求法律服务市场更大的蛋糕。而当律师仅仅将自己当作一个法律职业人,并试图和法官、检察官“比肩”的时候,那律师们将为一棵树而失去整片森林。律师,并不仅仅代理诉讼,诉讼不是律师业务的全部,仅仅是律师服务业的一片叶子。实际上,社会中,有更多的地方需要律师。而即使诉讼,也需要市场细分,也需要专业化。专业化,就要市场化。
因此,我赞同在律所和律师们能够坚守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的同时,应将是否服从“市场原则”交给律所和律师们,让他们自己选择。或者说,“市场原则”不是一种禁止,而是律师们的一种自由选择。如此,中国律师业或许将百花齐放。
“市场原则”,引申而来,就是要求律所和律师将每一个案件当作一个法律服务产品来做,直白地说,就是当作一个提供服务的“买卖”来做。买卖的标的物就是法律服务产品,而这种服务产品是否得到社会认同,则依靠客户的感知和社会的评价。假定一个律所或律师将法律服务当作一个用来供应社会的产品,那么,产品的生产体系、产品的营销体系、提供服务的流程体系、服务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客户评价体系等,就要建立健全起来。
如果一个律所或律师按照我设定的三个原则设定系列的产品体系,如此,将客观上促进律师的标准化服务进程,促进中国法律服务进军并适应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就此而言,从客户需求出发的“市场原则”,是具有无限正能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