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律师到底“卖”的是什么(四):从权利守护到价值推动
当将法律服务的内容扩大到“规则”这个层次之后,律师不仅能够为特定的一方提供法律服务,也能够为多方提供某种专项或平台的法律服务。在本书中,我将这种服务分为“权利维护”和“价值推动”两个类型。即律师在不同的法律服务中,将分别或同时担任权利守护者和价值推动者两个角色。
对于权利守护的概念,我们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这也是律师最原始的法律服务。比如诉讼、法律顾问,都是基于维护委托人的权益而提供的法律服务项目。对于这类服务,在本节不再赘述。对于价值的推动,则是本书试图阐述的核心所在,将反复而不遗余力地探讨、分析和讲解。
规则设定的终极意义是什么?是维护权利吗?当然我并不反对这一层意义。但是在权利维护的同时,还有另一层意义,即实现价值,这才是规则设定的终极意义,也应当是律师服务的终极目标之一。这里讲的实现价值,我们还可以更深入地理解。第一层含义是社会学意义的社会价值或道德价值。第二层含义是经济学意义的价值。第三层含义是直接的经济价值——利益实现,律师通过对当事人涉及规则的法律事务的参与,能直接或间接提升当事人的利益。
规则在国家层面上,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或制度。一个好的法律或制度,是经济发展的推动者,反之则将阻碍社会的发展。就一国或一个区域而言,该国或区域内的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执行是否到位?对经济的发展是具有作用力还是反作用力?这个理论,西方称为制度经济学理论。
什么是制度经济学?制度指人际交往中的规则及社会组织的结构和机制。制度经济学则是把“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经济学分支,它研究制度对经济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经济发展如何影响制度的演变,所以又叫法律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是最近几十年兴起的一门学科,美国的科斯等多名制度经济学家因制度经济学研究而获得了诺贝尔奖。张五常先生是中国著名的制度经济学家,他和科斯是好朋友。科斯是研究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和产权理论的,而张五常则是研究合约理论的。用产权理论解释经济发展,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发展中国家贫困的根源:制度贫困,如没有产权制度,或者产权不明晰等。产权经济学认为,因为制度困境,产品无法进入交易市场,那么这些产品就是没有交换价值的,只有使用价值。因此,即使一些人拥有这种产品,但是仍然可能处于贫困中。
我始终认为,如果想做好一个非诉讼的律师,不懂得制度经济学,是十分遗憾的。比如在微观上,合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制度中的制度成本问题,如果明白这些理论,我们将能更轻松地给客户设计出适合的公司制度和合约模式。反之,不懂得制度成本理论,过度地设计制度,或设计的制度导致管理成本增加,则会给公司带来制度危机。
制度是什么,是规则;模式是什么,是由系列规则连接成的运营体系;公司章程或合约是什么,无非双方或多方约定的行动或利益处分规则。在具体的公司运营上,制度对经济的正反推动的案例也比比皆是。除了公司制度体系,还有公司的商业模式,比如连锁模式,其实连锁无非系列规则和合约的组合。总之,一个好的制度、模式,对国家和企业是具有正向推动作用的,这就是价值推动的作用。反之,一个坏的制度,或制度执行混乱,则可能成为秩序崩溃的根源。
制度不仅具有正反馈作用,而且具有反作用力。比如一个只有夫妻两人的夫妻店,由律师帮助他们设定制度,如果设计为像跨国公司一样的制度,那么这种设计的效益可能等于零。适宜的设计是,对于夫妻店我们仅仅给他们设定三条制度即可,所谓约法三章:第一,任何员工都可以在成本之内自由决定销售价格;第二,对熟客要保证价格低于陌生客户;第三,对于所有客户都要有足够的礼貌和尊重,并始终让他们感到员工的诚信。这就是价值推动的意义所在。
在实践中,律师做基于价值推动的法律服务,比做诉讼的法律服务,更能够获得客户的价值认同。比如,一个诉讼律师代理一个借款案件,顺利地将借款追讨回来了,试问其中律师的价值何在?委托人说,我本来就有这么多钱,你律师给我要过来是正常的,要不回来则是律师没有价值。而现实和常识是,中国企业的借款官司胜诉容易,但执行难,在诉讼中,律师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最终却要承担当事人“败诉”的所有责难。而另一个非诉讼的律师,则通过对公司股权结构的设计,给公司打通融资“瓶颈”,并提供融资法律服务,此时,若为企业获得了某基金公司的投资,企业的老板则非常爽快地支付了高额的律师费用;若融资没有成功,这个老板反过来还可能安慰律师:嗯,还有下次机会。老板们总想将别人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里,因此在内心深处,老板们也把“将别人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里”的这个法律服务过程,称为“价值”实现的过程。